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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银行业中计算招待费扣除基数时,以哪些收入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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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银行业中计算招待费扣除基数时,以哪些收入为基数计算?

银行业中计算招待费扣除比例时,以哪些收入为基数计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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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12-27 08:52:37
    根据纳税调整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银行业中计算招待费扣除比例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往来收入不算
     
    

    小***

    2007-12-27 08:52:37

其他答案

    2007-12-27 09:24:27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 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二)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二、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净额要剔除金融机构往来的利息收入,作为提取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基数。 。

    z***

    2007-12-27 09: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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