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 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和确定应税所得率等;(1) 行政赔偿;(2) 行政奖励;(3) 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 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 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 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以查 明案件事实为基础,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1) 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2) 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3) 提出调解方案;(4) 达成调解协议;(5) 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 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 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答: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下列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详情>>
答: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详情>>
答:《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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