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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增值税征管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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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增值税征管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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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2 23:04:24
  •   电力企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它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也是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之一。现就对电力企业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分述如下:
    供电量问题。电力产品一般在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征收增值税,在发电企业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供电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增值税应缴税金的多少。笔者在稽查中发现,发电企业将发电量中的一部分直接用于了企业职工生活区供电、附属联营企业供电。而这部分供电没有计入供电量中,未作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上网电量问题。发电企业通过电网向用户供电,上网供电量按电力企业生产计划确定,其中存在实际供电量超过计划供电量的问题。
      这部分超供电量被电力公司认定为不合格电量,不作电费结算的依据。因此,发电企业将这部分超供电量既不作供电量计算,也不作损失处理,更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而按规定,这部分超供电量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中所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机器设备修理问题。电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其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在成本中所占比例不小,对于企业大修理所购进的设备与配件是否作固定资产处理,税企双方分歧较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根据这两项规定,电力企业特别是发电企业大修理中所购进的设备和使用的配件,大多数都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其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而实际情况是这部分设备和配件的进项税额均在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缴税金时抵扣了。 关于建筑物的改建、修缮、装饰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纳税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发电企业在这方面往往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购进在建工程材料不列入“在建工程”核算,而是在“原材料”等会计科目中核算,购进时就抵扣了进项税额;二是将整个“在建工程”划分成中小设备修理,作为进项税额进行了的抵扣。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王***

    2017-05-02 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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