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药物性废物未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处方药,因此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要求,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对于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登记造册,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