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有关狂犬病预防的立场文件和卫生部下发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均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判定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1) I级暴露: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病史”特指“接触史”。如能确认与动物接触过程中皮肤完好、接触方式没有感染危险,则不需要进行处置。“接触史”不能确认时,建议参照下述Ⅱ级暴露进行处置。
(2) Ⅱ级暴露:①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②无明确伤口者可在患者指认的可疑部位进行局部消毒处理;③Ⅱ级暴露者免疫功能低下,或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者,且致伤动物高度怀疑为疯动物时,建议参照Ⅲ级暴露处置。
(3) Ⅲ级暴露: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