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工资不可以提取福利费吗
我单位临时工较多,工资提取了福利费,但国税检查说不能提,并且调整纳税,对吗?有没有规定
税务机关的决定应该值得商榷的 问:对没有交纳劳动保险的临时工能否税前提取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答: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对于技术创新企业,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只要符合工资薪金支出的的规定要求,列入应付工资,可以按标准计提三费。
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对于技术创新企业,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只要符合工资薪金支出的的规定要求,列入应付工资,可以按标准计提三费。
临时工工资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年以上的可按普通工资处理,一年以下的或者一次性的可直接进费用,但要造工资表,由劳动部门、负责人、领款人签字。 如果作为工资处理,不仅涉及福利费,还涉及有关保险、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的计提,另外还有残疾人保障金也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人数计提的。所以牵涉面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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