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没有一定的时间规定。 有些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银行进行“履约保函”业务,或者可以先将房款提交公证处进行提存。 以上两种都需要收取费用,不通过中介那么这方面的风险不太好说。
充即充抵的简称. 用当月才缴纳的公积金抵充部分贷款---月充. 全年合计月充-----年充.
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职工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至20%左右。 至于你所说的单位额外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自行指定的,国家现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商业贷款不能变为公积金贷款,产权已经抵押给银行了
有好多城市的公积金网页都有计算器 公积金和商贷都有 还可以对比 你直接输入数字就能计算出来了 你先输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收索一下 然后找个城市进入 在看有没有还贷计算器 进入 没有就换个城市 大部分都有
一般得看单位有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每张卡与职工姓名对应,卡上都有密码。可以打电话,也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但是必须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和密码,才能查询余额。
新政策只针对再出售住房,如果你不打算卖就跟你没关系
1 你若购买一手商品房,出示公积金存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保(盖印),夫妻双方至公积金审批中心办理即可。 2 每月的公积金不可以拿来还月供的,但可以累积到最后一次性还清剩余的贷款。 如:月缴公积金(单位+个人)X12个月X距退休年数X2=于可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00元 X12个月X30年 X2=72000元。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对请原谅。
1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审批中心领取你公积金存折上的住房公积金。 2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想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按照你公积金月缴额(单位+个人)X12个月X你离退休年数X2就等于你用公积金可贷款的金额。如:100元X12个月X30年X2=7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只能用于还最后余下的贷款数额.比如你现有贷款余额5万元,你用其他的钱还了后还余2万元,你的公积金余额有2万多,你就可以取2万元用于还贷.一次还不完贷款是不能动用公积金还贷的.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不能提取用作购房的首付款。购房人需要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购房发票)去办理支取。如果你在购房时没有贷款,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如果你是贷款购房的话,在还款期间,每季度就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管你买房时是否贷款,公积金提取的总额都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国管、中直和铁路3个分中心目前的政策有些出入,具体情况可以找各分中心咨询。)
你应该事先和他说清楚你用公积金贷款啊,你们合同里有写你是用公积金贷款么?如果有些的可以算他违约,如果没有的话,就没办法了
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没错的,因为办产权证的时候就要付契税了,你一户就要几千元,作为开发商来说几百上千户的契税他不可能都垫付的,所以,这也几乎是开发商的一种惯例,开发商只是代收代付的,你不必担心这些钱会出什么问题的,应该说你不能要求拿到产权证以后再付契税的。
卖方:房产证、身份证、已婚的要结婚证夫妻双方均要到场、外地人要暂住证。A4纸复印 买方:身份证、外地人要身份证。 费用 卖房:0.05%印花税 买方:1.5%契税+0.05%印花税+5元工本费 双方交3份买卖合同(自定打印),20个工作日拿证
个人销售普通商品住宅,凡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销售居住不满一年的普通住宅,或者除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按照差价的5.5%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售价-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网友问:我要购买的房产,购房及签合同时是别人的名义及名字,那日后的贷款怎么办我的名义还款?还有过户怎么过?不会是要以销售转贷款的方式来进行吧? 李律师答:如是以他人的名义签署的买卖合同,则贷款也必须是购房人的名义,以后如需将房屋登记到您名下,则要么采取过户方式,要么采取预售转让方式进行。
王立宏律师答:主要注意在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或拿到产权证之后再付清所有房款,在你付清全部房款当日交付房屋比较合理。
王立宏律师答:保险费:成交价×0.1%×年限;评估费: 成交价×0.5% : 公证费: 100;律师费300-800不等
王震律师答: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应的税费。办理赠予所交的税费和办理变更是一样的。
你的房卖40万,过户费用有契税1.5%,印花税0.1%、如果是在深圳关外有个交易费6元/平米、登记费50、查挡50、评估500、按揭手续1000、低押登记100、佣金3% 这样算的话,过户用了8000多元。加上佣金12000元。也就是20000元。 他还赚了你28000的差价。你可以请律师要回他们赚给差价的钱。中介公司是不能吃差价的。你可以起诉他们公司。 我是地产公司的。有什么可以联系我 Eail:xiong_tao1111076@
在国土局签《现售合同》拿上能证明业主身份的一切东西。还有你本人的身份证,但是要交 契税房产证价的1.5%、印花税房产证的0.01%、交易税(深圳这里每平米6元)、转移登记费50元、查档50元交了费用就可以过户了,约20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新房产证了!
转让有两种情况: 第一,首先找到买方,再征求开发商是否同意更改购房手续,是则买卖双方结清房款,再做公证。 第二,开发商不同意更改购房手续,则卖方首先还清贷款,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做公证,再到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比较麻烦。
怎么那么长时间才能拿到产权证?最大的风险在于他本身没有该房子的产权,这个要核实清楚,法律上讲产权一天没有过户到你的头上房子就不是你的。还有中介是最不可相信的。我碰到一个跟你一样的,中介在这个时候就要收10%的费用,包括什么中介费用,出让金和税,实际上出让金和税在你们产权过户的时候才会发生,而且是交给政府的,即使是中介费也只能交给一部分,因为没有完成交易。 欢迎交流
一、 提交证件 1、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1、 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请照图及有关批准文件 2、 房屋测绘证明 3、 权利申请人身份证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 1、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工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单位且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还应提供相应验收证明。 二、工作时限 附和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权属登记窗口收件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登记费80元/套或80-800元/宗、工本费10元/证、印花税5元/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测绘收件窗口申办《房地测绘证明》。 2、申请人领取并填写《权属登记申请表》后,持《房地测绘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到交易中心权属登记收件窗口,经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回执》。 1、 在交易中心办理期间,申请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办理情况,若已办结,可到收费发证窗口交纳税费并领证。 备注: 住宅房屋按80元/套计征登记费;非住宅房屋按每宗计征登记费,具体标准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这种房源不可靠,4年以后谁能保证不发生变化,到时发生意外过不了户,损失的还是你。另外,据我所知,既然是他拆迁时分的房子,那就不属经济适用房的范畴,是动迁安置房。那做为房主,是有权力处分房子的,不存在4年内不能过户的问题。当然,买房之前,我还是建议你到当地房产部门去咨询一下,更保险一点。
上海市委???良宇因?腐弊案下台,顯示出胡錦??丶???Q心要反?腐,打?舻胤街T侯???Q心,上海市?鋈耸科毡檎J?椋^去上海房地產宏調力度不足的情?r,隨著?良宇的下台,新官上任??淮蔚轿唬康禺a?r 可能?黠@下滑,?行?I受到的衝??⑹亲畲蟆? 基於?良宇此次下台,市?鲱A估房地產行?I的初冬提前到?恚芤簧虾#凉煞康禺a?股倒地,與?良宇關?S友好的大型?笠膊恢碌缭驹绫P?在上?q的G中企,一聽到下台消息?鞒觯R上大幅下滑,多支?良宇概念股和地產?股的跌幅,拖累上海A股下跌三.九四點,收一八○八點。 元富證券上海代表?首席代表翁基能指出,此事件?ι虾Uw??l展有待觀察,可預料的是,??我坏姆康禺a行?I衝?糇畲蟆?
想了解保修期,看看自己手上的(质量保证书)。 按分析物管这样做也合理,房屋早交付了,有问提应该当时就提出来,他统一刷,既能控制成本又能找开发商要钱(这是开发商出的),现在再要求,手续就不适合了。
一般说来,一套住房应在15年左右收回成本。具体的算法是房价除以15年再除以12个月,在此幅度上,再上浮百分之十左右的折旧费。另外,如房子经过装璜,配置了一些家用电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上浮。
中国现在经济发展还可以,所以房价还会升,要想跌的话,除非经济萧条
1. 有形的手,是指政府调控——如“国六条”等一系列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干预措施和行政手段。比如要求购买第二套住房者提高首付比例、再比如要求新建住房70%低于90平方米的规定。 2. “无形的手”是指市场通过价格调节,体现供需双方的竞争,最终达到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典故出自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例如,房价若过高,地产商会增加供给,而买房人会减少需求,这样,市场可能会出现过剩,降导致房价下降,市场重新回到均衡。 一般认为,市场能自发调节的,政府不需要过多干预,否则政府有“越位”嫌疑,可能导致“好心办坏事”的后果。比如,经济学家张五常就在其新浪BLOG中撰文反对政府限制外资购房的举措。 ------------------------------------------------- 附:“无形之手”的经济学背景 “无形之手”的高效率,亚当.斯密早就描述过。在无形之手下,每个人的自利自主却对社会有利——“我们得到我们的晚餐不是因为屠夫、酿酒商或面包师的仁慈,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利益的关心。……,这些情况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领,促使形成最后的结果,这结果并非他意愿中的一部分。对于社会,并非愿意一部分并不一直是件坏事。在追寻他自己利益的同时,他经常会比他实际意想的更有效地促进社会。”(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册,第2章)。 老子也曾说过:“治大国若烹小鲜”。管理一个国家和煮一条小鱼的道理没什么两样:煮鱼要少翻动,鱼才不会被翻烂;同样,管理一个国家,政府要少干预,才不会扰民。港英当局早期对香港的治理就被认为是一个“无为而治”的范例。 而在个别时候,市场可能失灵——如外部性和垄断的存在、公共品提供——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监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认为总的趋势是上涨。但上涨的幅度会因房子的地段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市中心的房价会上涨快点,边远地区的房价会缓慢上涨。
由于你在还贷期间,所以你的房子肯定在设定的抵押期间,就是房子已经全部设定了抵押,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登记备案,就是设定了房子的他项权,他项权证在银行手里,你的产权证上面有记录,由此绝对没有办法再抵押,不信可以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除非解除现在的抵押。
1.一般“购房内部协议”是在开发商没办理“预售许可证”才签的,你也是这样的情况吧? 2.该协议违法,属无效合同,除非你能证明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出现无效合同,那你就能索赔。 3.如果是已经取的“预售许可证”才签的,咨询律师后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才能最好的维护权益。
总的来说是涨。理由是:一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和无限发展的人口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土地价格上涨,从而带动房价上涨;二是建筑成本上涨;三是人的工资上涨;四是需求结构的变化;五是政策导致上涨,如今年实施的新的土地政策就会让土地价格上涨50%.具体到某个时期、某个地区,特别是某个项目就要根据具体情况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