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用于抵押。但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必须按公告市场价格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习惯了计划经济下福利分房的人们,对于住房的选择标准正从原来的职位、工龄、面积限制等被动局面中走出来,按自己的意愿作选择,客观地、全面地考虑经济性、适用性、舒适性这些问题。那么,用什么样的标准来选择自己的住房呢? 合理的面积配比 如今,成熟的购房者已经懂得,住房面积的单纯扩大并不代表拥有高水平的生活质量,合理的面积配比是关键。即使是一室户,如果功能面积配比通过后天装修合理化,那么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就会大大改善。辅助房间面积比包括:厨房面积占房间总面积的11%至13%,贮藏空间的面积占房间总面积的10%,卫生间占套型面积的8%至11%。 紧凑的结构观念 结构观念是评价住宅优劣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同样面积的住宅可能会因其结构的不同而大相径庭,不同面积标准的住宅也有类似问题。 一般情况下,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厨房、餐厅是构成住宅结构的五项基本要素。这五种要素有其低限面积标准。小康住宅:起居及餐厅14.7平方米,主卧双人卧11平方米,次卧或单人卧7平方米,厨房5平方米,卫生间4平方米。有这样一个面积标准并不意味着将它的简单相加便是一个紧凑而不失舒适的居住环境,还需进行优化组合,其中还有布局问题,如动静分区、使用效率等。 潜在的投资价值
这么高的房价不适合一般的老百姓去买,不过富人很多,反正钱对他们来说可能也只是一堆数字,对有钱人来说也不算贵~呵呵
这个你得看你当时签的合同是怎样的,是否是房东亲自租给你的?如果不是出现了这种问题那你应该找中介公司,这样的话还得看你跟中介公司签的合同里有没有提到相关的事项
不知道你想买什么类型的..买房子要注意很多 首先是看。一看地段。要选择对自己生活和工作提供方便的地段;二是看规划和环境。要选择规划合理、环境宜人的小区;三是看户型。看户型是否能满足自己居住的需要,房间布局、功能分配是否符合自己的生活、心理需要。 其次是比。一是比价格。二比质量。三比服务。最重要的是看开发商销售活动是否合法、有效,看其有无提供法律保证。 再次是算。一算房产商的开发建设成本,即费用。二算房屋的使用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率是否合理。 最重要是物业的服务阿! 最主要的拉! 免得住进去比如什么房屋漏水阿!等等 主要自己住的舒服 下面是法律问题 (这是我网站转的)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购房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为购房者来讲,是老百姓一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说先得安居才能乐业,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讲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是老百姓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不时在报纸或者其他的新闻媒体上有所披露,其实,很多问题应该说是如果购房者比较谨慎,对于购房的知识比较了解,很多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个人在购房中,大体上分三个阶段。 第一,购房前的准备,购房者首先应该慎重的选择一个物业的项目,就是你准备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首先应该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一个了解,就是说在购房前购房者应该对你选择的物业项目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这些基本的了解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了解。后面我会讲开发商的资信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讲。 第二,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这里包括签订补充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到查验五证,我后面会讲什么叫五证。交付定金,签订认定书,选择付款的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销售或者叫预售登记,这是购房中的第二个阶段。 第三,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在办理完登记后,签收“两书”,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具体讲,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第一,如何阅售楼书。售楼书通常是开发商所做的宣传广告,在阅读售楼书的时候,首先要注意售楼书中是否有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这是对开发商资质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为了确认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一个是可以通过在互联网上查询、核对,核对这家房地产开发商是不是名副其实的,是不是有预售许可证。其次,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审核售楼书的外观图、小区整体布局图、价格、地段、房型、规划配套、优惠条件以及投资者等信息,决定是否购买。阅读中要明确售楼书中广告的信息,有些开发商会采用一些比较模糊的方式说明,比如说多少多少分钟的车程,10分钟的车程、5分钟的车程来说明它的地段是多少合适、优越,那这5分钟车程和10分钟车程的伸缩性就非常大了,你是开的小轿车还是公共汽车,是什么时速的,所以用几分钟的车程确定地段的位置,这已经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是违法的广告。可是,往往在售楼书中都有这个,我们应该特别注意。 怎么保证售楼书的内容具有法律效率?我看到售楼书之后确实非常感兴趣,但是又怕最后买了房子以后,不象售楼书中所描述的那些美妙?怎么办?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要从法律上确保售楼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就一定要把售楼书的内容明确的写到后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这是法律规定要有的。如果我就是认定售楼书中所描绘的物业的美妙环境,这么好的户型、这么好的地段,想确保、约束开发商一定要按照售楼书中说的履行它的义务,就把售楼书的内容向开发商提出写到合同中。这样的话,一旦开发商没有按照售楼书写到商品购销合同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他就要承担责任。 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提醒购房人要注意,认购书里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并有特定定金的规则,它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叫做给付定金的一分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它只是起担保作用,叫做给付订金的一分不履行债务的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所以,在认购书中写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个“定”(订),因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认购书签订了之后在多少日之内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非常慎重的对待,因为买房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买卖里面。一旦将来和房地产商发生纠纷,购房合同是解决双方分歧的最主要的根据和凭证。所以,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而应当改为办理大产权证的审批手续,去产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定要看清发展商销售的房子是否包括你所要买的房子。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什么是两书呢,两书是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时通知购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两份法律文件,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比如说防水是三年,墙面、管道渗漏是一年,墙面抹灰脱落是一年,地面大面积起沙是一年,包括供热供冷系统等设备,卫生洁具、开关等等。其他部位或者部件的保修时间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和用户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子的时候应该有两书。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在购房的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签订房屋的限售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预售合同。限售合同是你想买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了商品房,这个时候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是房地产的限售合同。如果你购买的房子尚未竣工验收,就是期房,这个时候签订的是房屋的预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问题,有三种计算方式。一个是按套计价,一个是按建筑面积计价,还有一个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值。通常,按套内面积计价的方法比较少用,而通常用的是按照建筑面积,它是指按住宅面积外围线来计算。一般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销售面积和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是对购房者最为有用的是套内的使用面积,因为这种面积是购房者真真切切能够具体使用的。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把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公摊的面积写清楚。 所以,购房的时候购房者特别关注面积,一定要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的在合同里写清楚我本身的使用面积是多少、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使用面积缩水给消费者带来的坏处。 在购房过程中,怎么处理面积的误差呢?通常在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只要双方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0.5%,都可以,只要是双方约定都可以,多了怎么办、少了怎么办都可以约定。通常,现在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购销合同都不是这样,都有一个比的绝对值,通常是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通常约定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或者退房或者是约定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约定得这么明确,建议还是可以接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没有超过据实结算房款,如果超过的话,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还有一个问题,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通常里面约定有一个不可抗力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一般说是不可抗力。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这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不可抗力才能够免除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责任,也就是说免责。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不能约定成不可抗力,一般开发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比如说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从法律角度讲,我们觉得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等于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所以,建议购房者对于不可抗力这个条款一定要仅仅把握住三个条件,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下,约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不要扩展,扩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时候,他都可以说我免责。 还有一个基本问题,购房合同的签订是跟谁签订?很简单,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合同。但是,目前有一些开发商常常委托一些中介代理公司负责其销售活动,中介代理公司不能没有开发商的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就是说中介公司不能以他的名义签定合同。签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把握住是开发商,而不能委托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再一个提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些比例数字。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这些比例数字,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注意,稍微差一个百分数,很多东西就差很多。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第一,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最后,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在商品房的买卖中确实涉及到很多专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普遍的购房者很难一下子了解熟悉这些问题,因此为了减少风险,预防买卖合同中的陷井,建议购房者在购房的过程中聘请律师,把相关的事情请律师办,虽然要支付一些费用,但会降低风险。
中介交易会免去很多烦琐的事情,他们会帮你一次搞掂,不过如果你不想通过他们也是行. 中介以此为生计,既然委托了他们,也付出劳动,就给报酬吧.人诚信为本,你会很快乐的.期希所有中国人都以信用为本,为我们自己为子孙后代积点福. 讲个自己的故事.我06年初看中一套二手房,业主海外人士(解放前就到海外定居),我就草草地和他的委托人签定协议并交了定金2万(他的委托人当时没有委托书,也就是协议是无效的).我自己没有存款,就马上把自住房卖掉借了人家房子主.业主回来后手续不完整,不能过户.又回国.之中,他家又有变故,拖了几个月没有来办手续.那时房价飞涨,就我原来卖掉的那套房子也将近翻了一番,与他联系几次也没回来,我家底又薄,想想完了. 好不容易又熬了几个月他终于来了,但有人插手要按当时市场价值买他的房还帮他付违约金给我(那套房已增值了60万元).但他没这样做,仍按原协议价买给我.我真的很感谢他,也许一念之间我真的会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散.我们成了朋友,他已古稀之年,谈起这个事,他说他那边的人都是这样的,答应别人的事不能随便反悔。
买二手房,你所看的主要是他外部环境和它的内部结构.至于房子的质量,你要向守大门的或者住在里面的住户打听一下:什么时候修的,那个单位修的,质量如何?因为他们才是知根知底的,只用肉眼你是看不出来的.
申购人要在网站上进行购买预登记。预登记截止日,开发建设单位将所有预登记者分优先购房者、其他购房者两类,以公开摇珠的方式分别在两类预登记者中确定购买资格
一般来说,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决心买房之后,要看看自己有多少存款,自己想要买什么户型的房子?这两者结合起来,然后根据自身的实力与需求,去寻找梦想中的房子。 找房需要查看大量的房源信息,建议可以上专业网站查看,联系相关业主与中介,到现场看房。 如果看中了喜欢的房子,就要考虑买下来?R淮涡愿犊钍潜冉虾玫模蝗绻盗Σ还恍枰睿詈檬谴虻缁案胍畹囊校邢晗傅淖裳灰部梢哉曳课葜薪椋?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你需要事先咨询相关流程,有所了解; 买房有风险,千万不可大意。
如果小区各方面都好还是选远的,但前提是要有车。否则住在采光通风都不好的地方岂不憋屈?
现在房屋和土地仍应属于你父母,你姐姐没有权利处理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她处理宅基地应得到你母亲的允许.现在购房人将你母亲告上法庭,你们一是还钱,二是与购房人做公证,将使用权给人家.
露台的面积不记入销售面积,也就是说您的房价里面不包含露台,所以您当然没有露台的所有权。露台的面积也不记入开发商的大产权,严格的说开发商也没权利承诺露台归谁所有或归谁使用。但露台只与您的房产相连只有您能够上去(只是上去),但并不意味着您可以任意使用和改变用途,必须要考虑广大业主的利益和安全。开发商的做法没有错,更谈不上黑不黑。
撕毁协议那么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否则就只能出售了。但是如果已经过户那就没有办法了
现在的开发商,买卖房屋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且大部分内容都是限制购房者的条款,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反正他也不愁房子买不去。卖方市场不太好办。
你能得到赔偿 在买卖合同里不是已约定了?? 开发商还有多少时间能交房?? 能交房吧?? 能的话最好等等吧 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当然好办 但是你这种情况退房只是理论上可以 实际风险和手续都很麻烦 首先你跟发展商解除合同后就表示放弃了对住宅行使占有的权利 而且银行又已经把贷款发放给发展商了 就好象买了东西给了钱没拿货一样 你的首期和银行的贷款别想发展商轻易吐出来 万一期间发生什么意外 你可是两头不到岸 最好要求发展商按合同支付延期违约金 不要退房了 真的要退房的话 请聘请律师帮你操作吧 牵系到一大堆解除合同的法律问题 谨慎啊
现在的高层住宅楼基本都是剪力墙结构,大部分售楼人员都会说是一样的,其实也没什么大问题。但严格的说钢筋混凝土是指建筑物的构筑材料,比如钢混、砖混、砖木、全钢结构等这些都是说建筑材料。而剪力墙结构是指建筑物的承重形式,比如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筒结构等都是说明建筑物是怎样承重的。 不知道我解释的您明白吗?也就是说钢筋混凝土构成的建筑又分为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筒结构等这些都是钢混的一种。 售楼人员应该说“钢混剪力墙结构”更严谨。
贷款审批下来后,银行会给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里有详细的还款日期及金额。简单说就是放款次月。
不管是有临时合同还是欠款合同,因为这个房子还没有建,按规定,房子只有封顶之后才能卖,所以说开发商开始并不具备合法的售房条件,这个临时合同是不合法的。假设还有一个借款合同,开发商说根据欠款合同的约定,我把借你的钱还给你这是合法的。
这要看合同是如何签定的,一般合同约定在交完定金多长时间内办理手续或交纳房款。虽然客户提出不买了但如果在合同有效期中介房将房子转卖他人仍然属于中介方违约,肯定要输官司。
合同无效 国家明文规定没有取得合法产权的房产是不允许买卖的。你们私下买卖有悖于国家法规,所以合同无效。 中介公司给你提供手续不齐全的房源你可以要求中介双倍赔偿定金。
如果这条路是你出去的必经之地,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你可以主张相邻权.如果有人禁止你通过是违法的,没有必要签什么合同.如果除了这条路还有其他的路可以通过的话,而且你现在就只想选择走这条路,你可以跟村干部签这个合同.约定这条路你可以通过就行了,但最好有村委会的盖章.一般合同没有另外约定生效时间的话,签署以后就生效.
本人刚买了二手房,就交易安全问题提供以下两点经验供参考: 一、当然要找中介,否则自己办手续很麻烦。但中介不是越大越好,规模较大的中介普遍存在店大欺客现象,很多问题没有商量的余地,而中介一些惯用坑蒙拐骗伎俩,大中介公司也不会少干一样的,可能还更加纯熟。建议找一个正规的、规模不大的中介公司(可以在北京市房屋交易管理网上查询),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地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地点是否一致,有这两条,就足够了。小中介一般服务态度好,付款方式、期限以及中介代办事宜都可以商量。 二、查看房主产权证原件,并注意是否有抵押登记(如有在产权证上一目了然),签约时一定要房主本人到场,最好夫妻双方都在。 下面是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的权威建议,特转来: 随着各地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二级市场的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二手房买卖日渐红火,二手房由于具有位置好、价格低的优势,被众多的消费者青睐,但是,旧房买卖毕竟不像新房那样一目了然,购买二手公房上当受骗后的追索和赔偿难度要比新商品房难得多。因此,在选购二手房时,要特别注意产权、房屋结构等问题。 ★一、弄清二手房的产权情况 在旧房交易中,产权证是最重要的。由于房屋不同于其他日用品,价值量巨大,法律对房屋的保护主要是对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保护。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如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特别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由于我国房改政策在房改进程的不同发展阶段实行不同的政策,因此,如果是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要注意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已与原单位确定了如何按比例分成。另外,有些单位在向职工售房时,为了维持单位人员的稳定,与职工签订有服务合同,原单位还有优先购回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该房子的出售。 当前对于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有住房一般还不允许上市出售,因此对这类房子一定要确认有原单位公盖同意出售才能放心购买。 ★二、了解二手房的房屋结构 二手房的房屋结构比较复杂,有些房子还经过多次改造,结构一般较差。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不仅要了解房屋建成的年代、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是否与产权证上标明的相一致、房屋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等情况,更要详细考察房屋的结构情况,了解房屋有无破坏结构的装修,有无私搭、改建造成主体结构损坏隐患的情况。 另外,购买二手房还要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迹象,墙壁是否有裂纹或脱皮等明显问题。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不要购买,以免购买后既要加大维修费用,又时刻面临不安全的危险。 ★三、实地看看二手房的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建房屋会随着房屋竣工和入住的完成,逐步改善住区环境,一般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旧房子的周边环境已经形成多年,一般很难改变。因此,购买旧房时,要认真考察房屋周围有无污染源,如噪音、有害气体、水污染、垃圾等,另外还有房屋周边环境、小区安全保卫、卫生清洁等方面情况。 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的考察主要有:水质、水压,供电容量,燃气供应,暖气供应情况及收费标准,电视接收的清晰度等。另外还要观察电梯的品牌、速度和管理方式,是否安全、便捷并提供24小时服务。如有机会最好走访一些老邻居,对房屋及周围环境设施做更多的深入了解。 总之,要充分了解售房人售房的真实目的,避免接手一个垃圾房。购买二手房的目的本是想改善一下居住条件,但是如果对二手房了解不全面,却会给日后生活带来更多烦恼。 ★四、考察一下二手房的物业管理 购买房屋是一次性的消费支出,而物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到日后长期的居住生活质量。因此,人们不论购买新房还是旧房,都越来越关注房屋的管理水平。良好的物业管理不仅可以弥补房子的一些不足,还能给生活、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 对物业管理的考察,主要是考察物业管理企业的信誉情况,要对其管理的物业进行走访,看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保安装备,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等是否清洁、舒适,各项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正常等,由此可以大致看出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最终评价是以质优价廉为好。 还要了解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水、电、气、暖的价格以及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等,了解是否建立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以免日后支付庞大的维修养护费用,出现买得起房住不起房的情况发生。 ★五、买二手房选个安全中介 目前在许多城市,虽然已放开了住房二级市场,但政府职能一般只是在两头把关,即审批入市资格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中间的交易过程则完全由买卖双方自行操作。而二手房的买卖要比商品房复杂得多,因此,买卖双方都需要中介机构帮助代为办理交易手续。目前中介服务机构的操作还不完善,良莠不齐,经常发生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发生矛盾、冲突的事情。因此,中介机构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选择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已取得执业资质的中介公司。要亲自到中介机构办公场所进行考察,根据人员素质,办公设施现代化程度,信息量和人气等现象可初步判断该公司处在何种档次上。同时,在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之前,还要详细询问中介公司都能确切地提供哪些服务项目,如何收费?如果未能如愿成交,如何退款?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中介公司有无能力负责赔偿损失等。 中介机构提供的另一项重要服务就是房屋作价评估。由于住房二级市场刚刚起步,成交量少,没有多少可供选择对比的实例,对于一般居民来说,准确地对房屋进行估价就显得非常困难。因此,也要委托取得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基本客观的估价,使买卖双方都能感觉物有所值,皆大欢喜。 另外,如果对二手房买卖没有把握,最好能聘请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做顾问,特别是对产权等关键问题进行把关,以免上当受骗。当前在住房二级市场上的律师收费还没有统一标准,因此,要事先了解律师的收费和提供的相应服务都有哪些。 ★六、二手房的交易手续要在交易场所完成 购买二手房时要亲自到交易场所办理转让手续。有些人购房时,一怕麻烦,二容易轻信别人,三为了节省一点交易手续费,在售房人的花言巧语下,由售房人全权代办交易手续,结果拿到手的产权证有可能是假的,房屋所有权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引起纠纷;或是在多年之后再转让房产时,才知上当受骗,这方面的案例即使在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香港也都时有发生。因此,购买二手房时,买卖双方一定要到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交易费用,领取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最好买卖双方能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指产权证)。切不可因小而失大。只有这样,才能买到放心合适的房子。
一般得看单位有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每张卡与职工姓名对应,卡上都有密码。可以打电话,也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但是必须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和密码,才能查询余额。
新政策只针对再出售住房,如果你不打算卖就跟你没关系
1 你若购买一手商品房,出示公积金存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保(盖印),夫妻双方至公积金审批中心办理即可。 2 每月的公积金不可以拿来还月供的,但可以累积到最后一次性还清剩余的贷款。 如:月缴公积金(单位+个人)X12个月X距退休年数X2=于可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00元 X12个月X30年 X2=72000元。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对请原谅。
1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审批中心领取你公积金存折上的住房公积金。 2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想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按照你公积金月缴额(单位+个人)X12个月X你离退休年数X2就等于你用公积金可贷款的金额。如:100元X12个月X30年X2=7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只能用于还最后余下的贷款数额.比如你现有贷款余额5万元,你用其他的钱还了后还余2万元,你的公积金余额有2万多,你就可以取2万元用于还贷.一次还不完贷款是不能动用公积金还贷的.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不能提取用作购房的首付款。购房人需要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购房发票)去办理支取。如果你在购房时没有贷款,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如果你是贷款购房的话,在还款期间,每季度就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管你买房时是否贷款,公积金提取的总额都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国管、中直和铁路3个分中心目前的政策有些出入,具体情况可以找各分中心咨询。)
你应该事先和他说清楚你用公积金贷款啊,你们合同里有写你是用公积金贷款么?如果有些的可以算他违约,如果没有的话,就没办法了
国家一些政策制定的没有人性化,很多二手房卖家都有类似顾虑。只要过了户产权就是你的了,卖家的担心也是可以理解。尽量和卖家沟通,实在不行就别买了。
你从哪里听来的? 在北京绝对没有什么退息一说。 你都两套房子了怎么也不能算低收入了吧。
哦,对,现在银行都是见到抵押登记才放款呢,在没有做完抵押登记的时候,他申请的那部分贷款的钱谁的名字也不是,银行根本不会放钱。其实你需要担心的是买方首付那部分钱是谁的名字就成了,呵呵,也不用担心,如果是直接通过银行做的话,银行不会关心这部分首付给谁,见个首付款证明就可以了,所以估计是会在中介公司的帐号里,但如果是通过担保公司做的贷款,这部分首付是冻结的,中介客户在没有办完所有手续前谁也拿不出来的。 不过如果是大公司的话,你不用太担心的,一般按揭的单子都不会有问题的
不成,两种贷款是不能混着用的,必须选择一种,如果用商业贷款写你爱人的名字,可以加上你的名字,做大小两个产权证。但选择公积金就不成了,必须是借款人本人
如果两个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注定要走在一起,用公积金购房是比较实惠的,下面就是我帮收集的一点信息及其优惠程度。 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贷款比例经济适用房最高可达90%,商品房最高可达8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额最高可达3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在2004、2005年内适当放宽贷款上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五、还贷年龄。借款人还款年龄执行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2004、2005年内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能超过70岁,女性不能超过65岁。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5年)以下年利率为3.6%,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77%低1.17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贷款6年以上至30年利率为4.05%,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5.04%低0.99个百分点。假定: 1、5年期的15万元贷款,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6%,商业贷款年利率4.77%,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年利率低1.17个百分点,使用商业贷款到期付息18894元,使用公积金贷款到期付息14133元,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少付息4761元,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减少利息支出25.2%。 2、20年期的20万元贷款,公积金贷款年利率4.05%,商业贷款年利率5.04%,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年利率低0.99个百分点,使用商业贷款到期付息117856元,使用公积金贷款到期只需付息92128元,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少付息25728元,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减少支出21.36%。 七、担保费用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低50%以上(此项费用由社会中介机构收取)。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持本人和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住房合同或买卖契约、首付款证明及其他相关附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书; (二)如实填表、盖章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三)到受委托银行办借款手续和担保手续; (四)根据选择的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五)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从政府的本意来说,并不是想让房价下跌,而且房价一旦下跌就不是政策所能控制的了得了,因为在绝大多数消费者心理,都是“买涨不买落”,房价上涨的时候买的人多,房价一旦下跌那么大家都持币待购。对于政府,一旦房价大幅度下跌那么对国民经济的损害是很大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引起经济的倒退,而房价平稳的上涨对于国民经济来说是有益无害的。 从政府的本意上来看,只是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并不打算引导房价下跌。当然,对于上海、温州等等已经虚高的房价来说,很可能会下跌。 限制投机性购房,促进房价平稳健康地上涨才是政府的初衷
我也是安庆人,我知道 在火车站的房子 现在最少1500朝上走了,在市里的房子一般也要2000朝上吧...... 大哥 你外面苦个15万回来吧......
政府相关部门最近一些政策都是为了稳定房价,政府口径是“稳定”而不是“打压”也就是说明政府是认可现在的房价的,要“打压”的是房价的涨幅,从涨幅20%打压到和物价上涨水平一致。但还是涨啊~~~~政府只是希望平稳
政府相关部门最近一些政策都是为了稳定房价,政府口径是“稳定”而不是“打压”也就是说明政府是认可现在的房价的,要“打压”的是房价的涨幅,从涨幅20%打压到和物价上涨水平一致。但还是涨啊~~~~
这种情况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因为你没有连续缴过公积金半年以上。应该可以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手续也比较简单。首先,看好房子,然后签合同,交首付款,这时开发商会给你联系一个代理律师,那个律师会帮你办理贷款,到时候律师会告诉你需要哪些材料,证明等手续的。一般1个月就能办好手续。
价格我看现在不低,房子反而比买的时候贵了,建议你常到那看看房源信息,和买家直接联系,喊的高,不见得买的高,有时候有的为了急用钱,是会买的,但一般要求一次性付清。不要和广汇的业务员联系,他们是要争差价的!同时告诉你,房子是买的起,但物业收费广汇的也不低,你也要考虑,有时,他们敞开的阳台暖气费也要收全价。
同上。没什么意思1劝你还是放弃。真的,要想升值可能性有,但周期太长。想住,不如回乡下!!!
如果破了你未必会觉得高兴,房地产泡沫破裂对整个国民经济都有影响,例如日本,房地产泡沫破裂导致经济倒退至少30年。 在中国,由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的种种政策以及调控机制,使得宏观调控的“政府之手”很有分量。 国内95%的城市都不存在“泡沫”,即使少量城市有点泡泡,即使这些泡泡破裂,他们的破裂对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普通住房就是面积在一定标准之下,非标准住房就是超标准的,如超面积或超档次的住房。
我想不会下跌的 因为南平最近几年的经济有很大方面的提高 经济提高物价就上涨 所以没有发生什么意外是不会下跌的
价位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如皋的房价今年来有些虚涨,年初已调价好几次,这与中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符,建设你买时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