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房合同还未到期,房东卖房后,租房合同继续有效,新房东有义务继续将房产租赁于你。
首先,你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时间是一年。既然你们已经签订了合同,那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房东得按照合同约定的一年租赁时间把房子租给你。其次,房东在租赁期间把房子出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即如果房子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转移,租赁合同也不受其影响,那么你在合同有效期间有权继续使用这个房子。也就是说,你可以等合同到期以后再搬房子。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据了解,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申请程序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申请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手续。申报时需提供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签字和维修预算;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或者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可以作为被委托申请单位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手续;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手续。属于公有住房的,申请维修项目如涉及多家售房单位,可由其中一家售房单位经委托后办理使用申请手续。
当然可以,是违约行为,应该按你们的合同协议条款予以补偿、或赔偿。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你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裁决。法院会支持你的。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祝您好运一生一世,如果回答有用,请点“好评”,谢谢^_^!》
你只要翻主要的条款就行了,像地址,价格,买卖双方,其它可省略的.你中文的这本也要复印一下上传,人家看得懂的.你翻译么也是意思一下,我以前就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甲乙之间买卖房屋的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交易行为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 卖行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 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规定系管理性法律,该项规定旨 在规范房屋交易的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规范,并不因此 影响合同效力。 实践中,无产权房屋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 个概念,其外延相当广泛,包括商品房、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 房等。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因购买无产权证房屋引发的纠纷也激增。 对买房人来说,购买无产权证二手房的法律风险远远高于购买有产权证的二手 房,付了房款却得不到房屋,或者付了房款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现象屡见不 鲜。买房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规避风险: 1. 办理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对于二手房买卖双方都是很好的保证。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 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 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使交易顺利完成。 买卖双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相应的购房款项到公证处办 理提存公证。买卖双方先行约定:买方预先将购房款存入公证处的专门账户, 卖方则开始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卖方可以凭借相应的 有效的证明文件向公证处领取购房款。如果卖方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买方 可以向公证处要求退回购房款。 2. 银行的资金托管 对于二手房买卖来说,资金的安全尤为重要。由银行出面对房屋交割款项 进行全程监督是一种很好的选择。进行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可委 托银行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托管,当合同履行完毕实现约定条件后,银行才根 据交易双方的授权,协助客户完成资金交割,而在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归客 户所有。这样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也使得二手房买卖交易更加顺畅 快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sup>7</sup>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 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査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权利的; (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 权属有争议的;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卖房,第三方善意取得,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本案是一起由妻子携假丈夫卖房而引发的纠纷。一般认为,夫妻家事代 理根据其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日常家事代理和非日常家事代理。本案中, 乙所进行的登记卖房、接待丙看房、以甲的名义签订合同等一些列出卖房屋 行为看,在未取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擅自以共有人名义处分不动产,其行 为已经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为无权代理。乙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 代理。从丙的行为看,丙主观上是善意的;另一方面,甲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乙构成表见代理,甲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卖房为由对抗丙的交房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主要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不动产登 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 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 的根据。但是不动产登记并不意味着未经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便无 效。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行为,而不动产转移合同则是债权行为,登记 只能对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影响,不能对不动产转移合同的效力发生影响,当 事人依据转移合同,实施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才能最终取得不动产物权,该 物权转移行为与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债权行为是相分离各自独立。本案中甲 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但是始终承认该合同,且合同中甲乙双方就合同的标 的、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该合同是双方的房屋 买卖关系的书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过户登记为要件的, 乙以未登记为由来说明该房屋关系无效是错误的。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关 系是合法有效的,乙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助甲办理过户登记。乙拒绝履行 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 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 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北京市建委公示的《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 买卖双方填写信息表时,需要对标的物进行确认,并明确价款、支付时限等内 容,随后进行网签。因此,网签的内容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双方 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行成交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 1. 买卖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并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 2. 买卖双方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并持房屋所有 权证和身份证件等到网签服务窗口申请网上签约。 3. 窗口工作人员将信息表有关信息录人网签系统,打印合同第一部分内 容(1〜4条),交买卖双方核对确认。 4. 窗口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和印刷 版的第二部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 行划转声明》、《转移登记申请书》和《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交给买卖 双方。 5. 买卖双方根据约定填写买卖合同第二部分相关条款内容,并在一式四 份的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6. 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地 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价款;并按《办理转移登 记服务指南》持有关材料到权属登记窗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7. 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网上签约完成后,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首页“存量房网签查询”栏目,凭买卖双方签约时设定的密码,可查询房屋签 约情况及转移登记办理进度。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 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应按照预先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对 网上信息注销的期限与方式的约定,到服务窗口办理网上信息注销。网签其实 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网签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以防“一房 二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案中,这套争讼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才是这套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尽管乙与丙是父子关系,但是,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人乙授权的情况下, 丙私自出卖乙的房屋,买卖房屋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如果乙知道此事后对合 同进行追认,合同有效。乙不同意其子丙出售这套房屋,也就不能对合同进行 追认,房屋买卖合同自然是无效合同。因此甲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 持,甲可以向丙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案表明,购买二手房,一定要与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签订合同,如果与代 理人签订合同,必须要求其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书或授权书,这样才能有效 降低交易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买受人能否善意取得 的案件。本案中,丙作为房屋共有人出卖房屋,其他共有人乙主张其无权处 分,因此这涉及到对买受人善意的考察。本案中,丁购买该房虽支付了对价, 但他并非善意购买。丁虽然主张基于其与丙的同学关系,乙对该房屋买卖的情 况是知情并认可的,但是丁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该房征得了房屋其他共有人乙 的同意。丁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即不能证明其善意购买房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认定,丁购买该房并非善意,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 应被认定无效,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对于丙持有房屋原始购买合同及票据原件的事实,因丙系房屋共有人之 一,其持有上述材料符合常理,且不动产,不能仅凭“持有”推定“所有”。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乙系在得知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年内提起诉 讼,且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乙在此之前对房屋买卖知情,故乙撤销权的 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不动产共有人须全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 书,所以婚姻关系使得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无法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属 状况。在以房屋为标的的不动产买卖中,就交易习惯来说,在房产证上共有人栏缺额的情况下不能苛求甲尽到周详的查询义务;其次,甲从交易当日起占有房 屋至提起诉讼,已经接近一年,第三人丙作为房屋共有人不可能不知情,但是 丙却一直未提出异议,应可推定出卖房屋为乙与丙的共同意思表示。甲与乙非 特定亲近关系,不存在甲与乙恶意串通损害丙利益的可能。此外,乙既出具收 到房款的收据,又交付房产证,显然不属于租房交易。因此,应认定甲为善 意,出卖房屋为乙与第三人丙之共同意思表示。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系双 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买受方为善意,出卖房屋系房屋共同共有人之共同意 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判决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维护了诚 实信用原则,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平,实现了实质正义。
本案中,甲将涉诉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其弟丙,承租人乙没有优先购 买权。甲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弟弟;甲曾亲自询问乙是否购买该房屋,乙当即表 示不会购买;丙属于善意购买且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据此,甲将房屋卖给 丙,承租人乙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虽然丙买了房子,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丙在乙租期未满的情况下 仍不宜强行要求对方腾房,丙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 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 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乙起诉丙要求继续履行原租 赁合同,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一)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 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 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情况,如 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可以分割,出租人 又是分割出卖,承租人只能就承租部分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对超出承租范 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 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分开出卖,是整体 出卖。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只要涵盖出租房屋,即使出卖房屋超出了出租房屋范 围,是整栋房屋,承租人即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需要注意:2009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将出租人通知承租人 的时间规定为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一首先需到你原来的按揭银行去询问一下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如行就比较方便,否则就有点麻烦. 如能转按你只需要到房屋中介机构去发布一个售房信息(免费),中介机构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帮你卖房,谈好买家后双方到银行办理转按手续就行了,或者买家愿意一次购买,经过公证处公证一下,让他帮你把未还的款归还银行,取出产权证变更成买家的名字就完了,但注意收完款. 如果不能办理转按手续,你就必须把以前你未还完的按揭款全部归还完后,取出产权证方可卖房
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你退还费用并赔偿对方损失即可。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并且按照合同对方违约支付您违约金。关于中介的责任,要结合您和中介签订的代理合同还是居间合同。<br/> 详情可拨打电话咨询。
合同签订后,如果对方尚没有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这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一般不会用司法权强行判定,这在法理上也是可以讲的通的。不过我们仍然主张大家按合同办事。
没事的,我是做中介的,以前很多老房子和单位宿舍等都没有土地证啊,只要是房产证能弄下来,而且在房管局能顺利过户,就绝对没有问题,而且不是小产权房,这个你就放心好了!
1、要看你交的定金是什么性质。定金分为成约定金、履约定金等,性质不一样,担保的结果也不一样。<br/>2、如果合同是有效力的话,你可以主张违约金。当然,我需要看合同内容。<br/>3、起诉时间最长六个月。<br/>4、你最好要聘用对合同法研究。
如你已完成先合同义务,你可以向对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联系不到对方时,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来传召对方开庭,届时仍未出庭可依法缺席判决。
你的这个想法按道理来说是可以的,你愿意支付违约金,就合同来说是合理的。但是里面有2个问题:1、你这个违约金是按时间的,还是就按5万的2%。这个你看好了,数额相差很大。2、10年了,房产的价值相差非常之大,估计你这个房子都得在50万以上了吧?那么你现在想违约对方能客客气气的就答应么?10年的价值增长怎么算?<br/>5万给你了,交易进行 了一大半,而且证没下来也有很大问题你这方面的,与对方无关。这点你不占理。你考虑考虑吧
你爷爷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先将该房产转移到一位继承人名下再出售。
房屋产权证书是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如你所说出卖人还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无权出卖该房屋.如若要买也应所有人签订合同,否则存在法律风险.
普通房屋满2年可减免营业税~是否唯一住房?是否首次购房?根据前面所问、评估价、面积等情况,买卖双方各自缴纳如下:<br/>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br/>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br/>3、契税评估额初次1%、非首次3%,买方缴纳;<br/>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唯一住房减免; <br/>5、交易费6/平方,双方; <br/>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如属实,据此答复如下:<br/> 依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之间是不能进行土地买卖。依法可买卖的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对于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的出售可视为表见代理,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能因夫或妻一方的异议而无效。但你提到的房产和地产交易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因此可能无效。<br/> 建议你带上详细资料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简单一点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您拥有的房产产权是终身的,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您只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房产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所以所谓的多少多少年产权实际是指土地使用权。<br/>而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br/>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br/>(一)居住用地七十年;<br/>(二)工业用地五十年;<br/>(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br/>(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br/>(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还是尽快办出房产证吧。现在学校要求实际去住满一年的。需要物业缴费单。
这个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首先,在过去,房子都是没有产权的。 在城市产权属于单位,农村产权属于集体。 后来开始出现产权房。 城市的土地收归国有了,然后将国有的土地再租赁给老百姓。 让老百姓掏钱买土地的使用权。 居住的是70年。 商业的是50年。 工厂仓库的是40年。 陵园墓地的是12年。 如此这般,收取土地出让金。 有土地出让金的,发放产证。 产证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也同样分为商业的,居住的,或者工厂的,还有先人的。 除此之外,是没有产权证的。 那看看有产权证的房子是怎么管理的。 首先最常见的开发商通过拍卖获得土地的使用证。 然后盖好房子卖给消费者。 过程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电脑资料里一步步的保存着。 这个当然有产证。 其次是一些大型的企业,给职工的造的房子。 管理这些房子的原本是企业自己的物业公司。 房子属于企业的。 因为企业转制,倒闭,或者企业不想再管理房产了。也或者是居民希望获得产证。 原物业公司将企业造的房子的图纸,资料,户籍情况,实际房屋使用的情况,也就是居住者的信息等,大量的资料交付给交易中心,登记入他们的电脑资料库。然后交易中心就有了房屋的一手资料,就可以参与管理了。 管理中的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房屋的买卖。 国家规定的,必须有产证的房子才可以买卖。 交易中心是唯一可以买卖的地方。 交易中心没有资料又怎么能买卖的。 只有有了资料才可以进行买卖,买卖其实也就是资料的变更。 变更房屋产权人的名字。 很多房子,交易中心的电脑资料没有。 那就不能买卖。 有些房子,不具有产权,但是交易中心的资料里有。 交易中心同意交易。 那么即使是使用权的房子,交易中心也是支持交易的。 也许会有一些限制,比如限制户籍什么的。 当然还有很多房子没有产证,也不给交易。 具体的情况分析有很多种情况。 有些房子,交易中心的电脑资料里是有的。 比如一些开发商的房子,但是因为建造的问题,没有达到标准,配套也可能没有跟上。 所以,交易中心不给他产证。 这样的房子,交易起来风险最大。 私自更换房东信息的话,跟交易中心的电脑资料不符合的话,会带来很大的麻烦的。 这些麻烦处理起来也不容易,建议最好不要买。 有些房子,电脑交易中心的资料里根本没有。 比如企业的单位房子。 资料不全,根本就没有办法交付给交易中心。 住的人员也已经很混杂了。 而且,配套设施彻底的不齐全,根本不具备变成产权房的条件。 那么就可以交易了。 就直接找到管理房子的物业公司。 直接变更他们的房子的记录,即使变更一百次,也跟交易中心半根毛的关系也没有,他根本不知道,也管不了。 有些单位很强大,叫做一个系统的。 比如,军区的房子,教育局的房子,或者某某强大机关的房子。 类似的房子只要交易中心的资料里没有的。 一样可以找管理这些房子的有关部门去商量。 他们也是一样的,变更无数次都是更交易中心没有关系。 是属于小范围内管理,不随大潮流。 这样的变更注意保留合同。 任何合同都具有法律效益。 虽然交易中心不认可,但是打起官司来,就很有用了。 既然这些房子都没有产权。那其实你们交易的就是使用权。 谁使用,就比产证更重要。 农村的房子大多没有产证的,因为土地都是村集体所有的。不是国有土地。 村里允许你盖房子的土地叫做宅基地。 你可以随便盖房子。 有些村里也给你的房子发放房产证。 这个房产证也是村里自己派发的。 不具有流通性。 通常你要卖掉也很简单,只要村里同意。 现在国家有规定的是,农村的宅基地房子,不能买给非农业户口的人来居住。 这条规定也够毒的,如此一来,农村的房子只能农民之间互相买来买去,只要村里同意,并更换使用者的名字登记就行。 这个也不管什么交易中心什么事。他们什么资料都没有的。 好了,现在你就可以根据你要买的没有产权的房子的性质自己对照一下。 觉得没有问题的就可以买了。 如果有问题的再接着问我
房子你是拥有所有权,不会过期,除非质量有问题不能住呢有时间限制的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在我国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我们个人只有拥有使用权一般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工业和其他是50年这个时间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开始算起,比如一个开发商06年买的土地使用权,3年开发,你08年买的房子,09年才交房入住,那么你的时间从06年算起70年到期后,如果房子没有质量问题,还能继续居住,那么就再缴纳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一般高层房屋一套只分摊几个平方的土地,所以交不了几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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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不行。 <br/>因为农村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当初你要集体的土地上建房时并没有交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说,你用了集体的土地建房没有没有出钱,只出了手续费。这种房称“小产权房”。房屋从你拆掉后没有申请重建,就没有了使用权了到今天,你的上诉证件已成历史,只剩下收藏价值而已,土地使用权又归集体所有。 <br/>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在该农村,上诉房基还是你的承包权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承包地的现在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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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网签,并且在当地建委联机备案了,但是还没有交房,还是可以更名的。(需要跟开发商有很硬的关系。)<br/>如果已网签,在当地建委也联机备案了,并且您也收房了。那就更不了了。
这个要看你从哪里迁: 如果从外地迁到武汉市,买新房中心城区的必须同时满足面积超过100㎡,总价超过50万的商品房;远城区的必须同时满足面积超过90㎡,总价超过30万的商品房。 如果是本地户口或者本地集体户口,只要是商品房都可以直接落户,没有限制。
1、自动 <br/>2、估计当地房管局要求公证 <br/>3、可以领的,与拆迁办协商即可 <br/>4、可以 <br/> <br/>没土地证和房产证,其实都可以补偿,看协商。各地做法不一。 <br/>补偿比例不定,评估要看具体的房子状况。 <br/> 没有土地证肯定是有影响的,如果土地证下来,能给全额补偿款。
你这种情况肯定不影响补偿的,楼房户主是你本人,不管户籍的事。<br/>如果是农村拆迁,你户口迁走拆迁就没你的份了。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br/>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br/>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br/>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br/>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br/>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br/>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大概120平方米左右吧!小孩户口好迁!上学没有要求! <br/> 最低80平米吧!
黑庄户乡安置房迁户口需要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黑庄户乡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黑庄户乡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黑庄户乡安置房迁户口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黑庄户乡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