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次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怎么?
对本次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怎么写
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将密切关注这一事项。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材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7);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8); (4)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发布核查通报。 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7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0日 。
答: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南、陕西、青海、新疆等省(区、市)的报考人员,在各自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名网站已通过注册的,必须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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