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纳税人财产的时候怎样计算其价值?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时候怎样计算其价值?
税务机关在依法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 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时候,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和评 估价估算,并应当包括应纳税款的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有关商品、 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时候发生的费用。 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上述扣押、查封措施的时候,对于有产权 证件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责令当事人将有关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 保管,同时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有关机关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有关财产的过户手续。 对于被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 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 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于被执行人保管和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由被执行人承担。
答: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 担保人无其他可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