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办理的可能面临罚款,嘿!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全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详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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