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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中法定连带债务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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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中法定连带债务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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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6 11:52:37
  •   1。 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的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与 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的责任(台湾地区“民法”第28条)。2。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的,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得知其中 谁为加害人的,也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教唆和帮助的人,视为共同行为人(台湾地区“民法”第185条)。
      3。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的,以行为时有识 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 以相当的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
      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 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的申请,得斟酌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一部的损害赔偿。前项规定,于其他的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时,予以准用(台湾地区“民法”第187条)。
      4。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的,由雇佣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的执行,已尽相当的注意或纵加以相当的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雇佣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的 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申请,得斟酌雇佣人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令雇佣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佣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的受雇 人,有求偿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88条)。5。 就他人的财产或营业概括承受其资产及负债的,因对于债权人为承受的 通知或公告,而产生承担债务的效力。前项情形,债务人关于到期的债权,自通知或公告时起,两年以内与承担人连带负责(台湾地区“民法”第305条)。
      6。 数人共借一物的,对于出借人连带负责(台湾地区“民法”第471条)。7。 运送物由数运送人相继运送的,除其中有能证明无(第635条3)所规定的责 任者外,对于运送物的丧失、毁损或迟到,应连带负债(台湾地区“民法”第637 条)。8。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的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份额,连带负责 (台湾地区“'民法”第651条)。
      
      9。 数人保证同一债务的,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连带负保证责任(台湾地区 “民法”第748条)。10。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 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承的比例负担(台湾地区“民法”第1153条)。

    谁***

    2016-11-26 11: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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