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如何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如何管理?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减去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净收益。 (1) 土地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 63号)规定,从2007年1 月1日起,转让、出租出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人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人,扣除按规定应交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 事业单位除土地收益外的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今后财政部将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
(3) 行政单位除土地资产以外,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有关规定,收人纳人一般预算管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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