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1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2)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全部
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真实可靠,全面完全,编报及时和便于理解。详情>>
答: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编制及时,便于理解,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详情>>
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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