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以前答题的答案,觉得和你的问题挺贴切: 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单位或个人缴纳的一种税。具体指以下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例:居民甲将一栋私有房屋出售给居民乙,房屋成交价格为60000元。甲另将一处两室住房与居民丙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换房差价款11000元。假定税率为5%。 (1)乙应纳税额=60000*5%=3000元 (2)甲应纳税额=11000*5%=550元 上面各位的回答已很完整,我不过再起个帮助你理解的作用。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全部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1、契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买卖)。 2、契税的纳税人:上述交易中的承受人。对房屋买卖而言,是购买人。 3、你购置新房(别墅)领房产证前需交契税。 4、你再卖给别人,由受让方交契税。 5、契税税率为3%--5%,具体由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确定。全部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享受减免契税,如果购置别墅则必须缴纳契税 再卖给别人时,由买受方缴纳契税,买受方缴纳这笔契税后,凭此契税完税凭证和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不需再缴纳一次契税,除非受让方再把它卖掉。全部
答: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宅外)按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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