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⑴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⑵住院伙食补助费;
⑶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⑷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⑸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⑻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⑼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答:(1)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5)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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