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 税前扣除,应该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 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 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 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一)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〇%; (四)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〇〇%。
四、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 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 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 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执行。”。
答:亲爱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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