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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回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情况的应予收回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整理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