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 颅脑损伤 B.1.1 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 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 1.5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 1.7 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 1.8 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 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B.2.4 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 dB)作为“较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2000Hz的数值。 B.4 视觉器官损伤 B.4.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表B.2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2003年,WHO) B.4.2 视野缺损 B.5 颈部损伤 B.5.1 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B.5.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重度:空腹血钙<6mg/dL。 中度:空腹血钙6~7mg/dL。 轻度:空腹血钙7.1~8mg/dL。 B.5.3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5.4 构音障碍 严重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 B.6 胸部损伤 B.6.1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即心功能代偿期。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B.6.2 呼吸困难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者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者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B.6.3 窒息征象 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球睑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 B.7 腹部损伤 B.7.1 肝功能损害 B.7.3 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度:会阴部粘膜、阴唇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 其他损伤 B.8.1 烧烫伤分度 B.8.2 电击伤 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 B.8.3 溺水 重度:落水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5~6分钟。 中度:落水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血压下降,心跳减慢,反射减弱。 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