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的重要性是什?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的重要性是什么
仓单是仓储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文件。签发仓单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仓储合同履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储保管人签发仓单,既是其接收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必要手续,也是其向存货人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
仓单加盖保管人印章,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仓单的性质决定的 第一,仓单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法律对要式证券的格式有严格要求。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同时严格明确规定了仓单记载的事项。
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 第二,仓单是自付证券。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上签字或盖章,是确认保管人身份的重要证据。
第三,仓单是提取存储物的物权凭证。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是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提取货物权利生效的条件。
答: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发生效力,因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存有疑义。质押对人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仓单质押似有不同。笔者认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