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根本就不允许从股权转让所得中 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 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 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佘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3条规定,企业在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 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是转让时按照享有的比 例确认股息所得(免税),还是根本就不允许从股权转让所得中 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第3条规定并不矛盾。被投资企业账面所载未分 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投资方企业转让所持股权,上述 留存收益不得确认为股息收入,一并视为股权转让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 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 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此处撤回或减少投资由 被投资方通过减少注册资金的方式解决,不包括投资方转让投资的行为。
答:(l)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人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