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 报告?
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 报告?
答:当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 可以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并非只有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时,专 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及的实用 新型专利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并非仅 仅体现在帮助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还体现在:第一,可以帮助 专利权人正确认识其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避 免盲目采取不适宜的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从而免除对其自身 利益造成损害;第二,可以帮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正确认识有 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避免就不符合《专利法》规 定的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没有价值的交易行为。
答:答: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为“审理、处 理专利纠纷的证据”以及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判断该实用新 型专利的专利性状况的一种手段。 上述“证据”既不是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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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社保金的封存是只因为离职或学习等原因,暂时停缴费用,暂时中止保障,但关系和帐户依旧存在,将来可以启封续保。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