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的需要。
(2) 移植医院根据合理的医学判断,有权为其移植等待者 拒绝接受不合适的器官。
(3) 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按照移植医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3个级别逐级进行器官的分配与共享。
(4) 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过程中应当避免器官的浪费,最 大限度地增加患者接受移植手术的机会,提高器官分配效率。
(5) 在确保尽量降低移植等待者名单的患者死亡率的前提 下,优化器官与移植等待者的匹配质量,提高移植受者的术后生存率和生存质量。
(6) 保证器官分配的公平性,减少因生理、病理和地理上 的差异造成器官分布不均的情况。
(7) 定期对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政策进行审核和适当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