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正职领导人员拒不辞职,上级监察机关可否径行撤销其职务?
地方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拒不辞职,上级监 察机关可否径行撤销其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地方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拟给予其撤 职处分的,除先由其本人提出辞职外,一般只能先由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鉴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仅召开一次,确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的,操作非常不方便 且耗时费力。对此,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 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下级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作出撤职的处分。与此对应,省级以上监察机 关报请其本级政府批准后,可径行对下级政府正职领导人员 作出撤职的处分;副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遇有此种情形,可层报省级监察机关按程序作出撤职的处分。
答: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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