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
全国91个试点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深圳市在试点城市名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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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江西省为南昌、九江、赣州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因此,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再开红字发票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就行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