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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上账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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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上账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没有上账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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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15:46:11
  •   
    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按照地域范围,分为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三个层次。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初进行了土地承包制改革,将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权属,按照村民小组、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重新确定,加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没有完成,权属
    混乱问题较为严重。
      为此,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第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 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 (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第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 (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本案中,争议的承包地并不是本村在册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各村内小组,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即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第四小组不享有发包土地的所有权,发包土地应归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第四小组的发包行为无效。
      

    再***

    2016-12-14 15: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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