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
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还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 规章制度。②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的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
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
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 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 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
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③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 负责人未从事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活动,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未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④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设备、仓库设施及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 区域。⑤具有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h供应,应备有一定数
量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