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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荒地是否允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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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荒地是否允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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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4 14:32:28
  •   农村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解释】本条是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这种方式的承包,也称“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外的农户、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都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目的的生产经营。
      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所不同。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是对“四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并且不涉及社会保障等因素。
      取得“四荒地”等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交易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农村“四荒地”等土地资源的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有意投标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农业生产者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信息,列出招标条件,由各有意承包的农业承包经营者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四荒地”,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和经营能力强的农业经营者作为中标方,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利于调动农民和社会的资金和力量,将过去闲置的“四荒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形成新的生产力。
      招标投标活动要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公开的竞买活动,其最大的特点是公开性和竞争性。它由竞买人提出各种标价,通过公开竞争,由拍卖人通过落褪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接受某项出价,而一经拍定,合同便告成立。
      拍卖是“四荒地”资源承包形式中主要的形式。通过拍卖“四荒地”,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由此壮大了经济实力,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公开协商的方式也是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之一。与一般的协商不同的是,公开协商要求发包“四荒地”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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