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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企业的库存材料需要补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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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企业的库存材料需要补所得税吗

还有,最后一年支付出的解除合同补偿金可以全部列入管理费用税钱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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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3-11 09:11:39
    注销企业的库存材料,如果报废的话,是抵减费用,要经税务机关备案批准,是不需要补所得税的.如果抵偿债务或降价处理等,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经计算后,有利润才叫企业所得税,没有利润也不交的.
    企业注销时最后支付的解除合同补偿金,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全部列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如果在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要不缴所得税的.
    

    小***

    2007-03-11 09:11:39

其他答案

    2007-03-11 22:53:46
  •   1、注销企业的时候,需要进行企业清算的,清算所得缴纳最后一次企业所得税。
    2、清算时候的库存材料,如果是抵债、分配给股东这些的,要视同销售处理,作为清算收入。
    3、后一年支付出的解除合同补偿金按这文件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

    1***

    2007-03-11 22: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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