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胎儿窘迫者,积极寻找原因并给予及时纠正。如宫颈未完全 扩张,胎儿窘迫情况不严重者,给予吸氧,嘱产妇左侧卧位,如胎心率变
为正常,可继续观察;如宫口开全,胎先露部已达坐骨棘平面以下3 cm,
应尽快助产经阴道娩出胎儿;如因缩宫素使宫缩过强造成胎心率减慢, 应立即停止使用。继续观察。病情紧迫或经上述处理无效者,立即剖
宫产结束分娩。
慢性胎儿窘迫者,应根据孕周、胎儿成熟度和窘迫程度决定处理方 案。首先应指导孕妇采取左侧卧位,间断吸氧,积极治疗各种合并症或
并发症。密切监护病情变化。如果无法改善,则应在促使胎儿成熟后 迅速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