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有哪些规定?
南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社、卫生、编制、教育、农业、残联、老龄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有关工作。
市级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和帮助,开展结对帮扶。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在农村居住,拥有承包土地(山林)、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当地居民中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六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居民本人(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
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年龄超过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出具在校证明。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召开村(居)民委员会议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活动全过程应如实记录并归档。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属实的,填写《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答:(一)居民本人(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二) 村(居)民委员...详情>>
答:报名基本条件: 1、本人救助的流浪猫狗;只接受救助的流浪猫狗报名,不接受遗弃家养宠物的行为(如自己宠物没有绝育生下的猫狗也视为家养宠物,不接受报名。) ...详情>>
答: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间断,再次缴纳保险费以后,和你以前缴纳的保险年限累计相加合并计算。 1、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