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 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 ] 15 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 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 ] 9号)第二条“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明确: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综上所述,贵司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全部
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避税筹划时,应把握好以下要点:(1)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详情>>
答: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详情>>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 已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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