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并无绝对禁忌证,但为减少透析意外,下列情况应列 为相对禁忌证:严重出血或贫血;严重低血压或休克;严重心脑并 发症,如明显心脏肥大伴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严重高血压或脑血管病变;终末期尿毒症并出现不可逆性并发症;未控制的糖 尿病;严重感染;同时已有癌肿等恶性疾病;大手术后未过3天; 老年高危患者,精神病,不合作的婴幼儿。由于肾功能衰竭尚无有 效治疗方法,血液透析常是患者所迫切要求的治疗,也是临床可供 选择的基本措施,加之透析装置的不断完善及普及,透析技术与条 件不断改进,近年透析的禁忌证有所放宽,透析单位应结合自己的 具体条件与经验来选择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