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还借款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还借款的问题?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你的这个情况,在性质上说,的确有借款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但关键是,对方拿出这个证明,你是不是能证明对方真的没有出借这笔钱,也就是说,借款人是不是真的拿钱去做生意,然后的确赔了。如果说他的确是瞒着你借钱了,然后赔了,在没赔之前赚的那些钱用于共同生活了,那这笔钱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时候,借款方给配偶写的字据,出借方可以怀疑你们是在转移财产,故意不还钱。如果说你们之间有协议,自己挣钱自己花,自己借钱自己还,而你能证明对方的亲戚(出借人)知道这些事,那就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不用共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