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过高空坠物的恶作剧么?不要批判偶,一定要幽默!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 在深山 出处:排档 时间:2006.04.28 19:57:06 ■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现在时有发生。本文作者试对其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高空坠物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该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不能通过简单地证明自己没育过错而免责。从此种意义上说,过错推定责任中的“过错推定”是不容否定的推定,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辨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致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这样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样立法的理由主要是这种危险是行人很难预见,更无法预防。而危险的产生源是在所有者和管理者。假如使用一般规则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那受害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致害者的主管过错的。因此立法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实质的公平,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必须有坠落物的事实,二是致人损害,三是损害与高空坠物有因果关系。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只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必须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免责事由作出的严格限定。为什么作如此严格的规定呢?因为高空坠物事件一旦发生,过错(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是无法加以证明的。从客观方面反推只能推出有过错,当致害方举证证明受害者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就从根本上排除了自己主观上的过错。 以上讨论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特征。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高空坠物还有其特殊性。试述如下: 高空坠物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则可能产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当出现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物业管理企业就可能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上面已分析过,现在就合同责任加以分析。 合同责任一般由以下几个条件构成: 1 受害者必须是小区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2 是小区物业区域范围。 3 受害者选择合同责任。 4 高空坠物与受害者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 我们把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合同关系存在,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几乎无法躲避责任。在合同责任里,因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过错不能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免责的理由。不可抗力仍是免责理由。受害者的过错必须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才能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人身伤害免责条款,也毫无意义。
有过 一次,老公感冒忘记带药了,我从阳台窗户望下扔,由于楼下是花园,我家住的楼层高,一下把一盒药扔到树上。老公晃了晃树没下来,只好说算了,重新买吧。
怕砸出一西门庆来,所以从来不敢往楼下扔东西。
俺抛过绣球可惜没投中~~~~~~~~~~~~~~~~~
为了证明两个铁球同时着地,偶亲自跑到楼顶,一大一小两红块砖头(有一块是半块)就下去了... 结果.... 两快砖头同时碎了..... 我的新发现
曾经在电视上见到这麽一个镜头:一个老爷子从楼上往楼下仍一包钱(80000元用报纸包好再用塑料袋裹好,因为儿子懒的上楼去取),不幸的是这包钱的塑料袋被楼下的树枝给挂破了,结果是钞票漫天飞,路上的行人都捡,最后主人收到手的钱只有10000多 vvvvvvvvvvvvvvv
诶,前次参加本栏抛猪---帕大赛,没有名次,不提啦.
小学的时候课室在楼上,楼背后住着一户人家,院里有个脸盆,我们就把脸盘当靶子,用泥巴投下去,结果被投诉到班主任那里...
真实的事, 当年少不更事,和同伴在某工地楼上见下面著名大演员赵丹去厕所了,就往厕所屋顶扔砖块,把他吓出来以便好仔细观察观察.
有过,曾经给在楼下的美眉狂抛飞吻。
曾经从高处吐过痰,差点吐到人的身上,下面一喊,俺就吓跑了。
只有上学时从宿舍窗户往外泼水浇到过一对情侣,不过不是故意的,因为泼的不是开水.
答:应该由整栋楼的业主承担。详情>>
答:太简单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