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性、爱没关系?
翻遍《婚姻法》找不到一个“性”字,仅找到一个“爱”字,还跟“爱情”无关——“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而充斥视网膜的是“财产”和“费用”……。 这是滑稽还是幽默?
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婚姻法里虽然没有,但《规定》里有。
婚姻是理性的,爱是感性的,婚姻法是严肃的。感性的爱要用理性的婚姻作保障。无性无爱一样有婚姻。有性有爱不一定有婚姻。呵呵,象绕口令。周国平在《婚姻反思录》里理性地总结道: “性遵循快乐原则,爱情遵循理性原则,婚姻遵循现实原则。” 他说:“婚姻的困难在于,如何能在自身中把三者统一起来。”
“财产”、“费用”是“情”、“爱”、“性”的货币表现或物化表现形式。 所以婚姻法很严肃。 只是没有跟上时代步伐,做到与时俱进罢了。
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夫妻一方不能过性生活,准予离婚。间接印证婚姻法有关于性问题。
哈哈,好笑! 确实应该加上一条:婚姻双方不相爱者罚款,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男方的性要求进行推委,否则没收全部婚前财产.
爱不爱是道德问题,性不性是生理问题,法律不管。
不滑稽也不幽默 楼主不必太在意 婚姻本来也就是两个人的事情 自己小两口过好了就行呗 作为第三者“他”的社会要掺和进来 难道你期望他掺和感情吗?
爱情是抽象的,必须建立在物质基础上啊
这也是咱们中国特色吧!你提到的那几个方面,中国立法者主张靠道德规范去调整,而不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全部用法律去调整。
不是还有一条叫结婚恋爱自由吗?任何人无权干涉.
《婚姻法》只阐明婚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吧. 对与一般动物无二的本能的东西,的确也不值得一提.
明摆着的事情往往只有心照不宣, 从来不大事张扬!
我认为吧,那些都是默许的东西。都是人们附加的产物,所以根本就不用在什么条文里写出来
答: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详情>>
答:太简单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