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不合理操作?
我是钦州市的一名群众,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4〕3号),第十四条指出:未办理转诊手续或在统筹区域外就医住院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参合农村居民,原则上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10%左右),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另行制定。然而,我市出台的规定《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备案和补偿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未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的补偿规定”指出:(一)在本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产生符合规定的额医药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50%报销其医药费用;(二)在本市区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产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据了解,在我市市级医院报销的比例是55%,未办理转诊的按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50%报销,即27.5%,明显降低27.5%的比例,与计生委规定的“未办理转诊手续明显降低报销比例(10%左右)”相距较大,如今我市大幅度降低报销比例,是否存在不合理操作? 此外,这次是因为3月份到当地合管办给亲人报销新农合住院费用时才知道转诊制度于2014年7月1日实施,可见当地的宣传做得并不到位。且经过了解,不少参合人员并不知情转诊制度,只有出现住院报销时才被告知已经实施转诊制度,连我长期居住在市区的亲人都知道缴纳新农合费用的时间,为什么却不被告知转诊制度的实施?在当地,近年来群众参加新农合的比例很高,可见群众大力支持新农合工作的推动开展,作为一个市民,我也很支持这项工作,鼓励亲人积极参与,但不希望群众因不知情政策变动致权益受损而对新农合产生诸多意见。希望贵委加强对各地执行新农合政策的监督,让群众满意、放心,谢谢!
据了解,为合理引导参合农村居民就医,推动建立和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的最大化,钦州市按照《广西新农合转诊制度(试行)》(桂卫基层发〔2014〕3号)精神,结合地方基金运行等情况,制定《钦州市新农合转诊备案和补偿管理暂行规定》(钦市卫〔2014〕15号),对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逐级转诊的患者给予降低50%比例报销,符合桂卫文件基层发〔2014〕3号)精神。
钦州市转诊制度于2014年7月1日实施以来,该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海报等各种形式对制度进行了宣传,并印发了《首诊在基层、大病要转诊》宣传海报,张贴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医务人员中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在接诊住院病人时,须严格履行知情告知制度。
我委已经督促钦州市继续加大对转诊制度等政策的宣传力度,尽可能使逐级转诊等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做到让群众满意、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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