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通事故
我今年十月份被货车撞倒,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到咋日结案时交警说不是他们管,要到法院告才能取回我的损失。是否现在的操作变了?交警不做结案要到法院才能取回我的损失。
新《交法》已经改了过去强制调解两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因此按新法交警出具认定书后,如果双方一致要求交警调解,须双方共同写书面调解申请,交警才会调解,以一次为限,如果有一方不同意,不写申请,那么交警就不管了,受害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交警的职责主要是根据交通规则处理交通事故,而赔偿属于民法范畴,双方都愿意调解的交警顺便调解一下,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解决,避免了原来不管愿不愿意,一律要调解两次,最终还是不成,还要起诉,耽误很多时间,给当时双方增加了不必要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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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小事,应该当场就解决 如果问题大就先和司机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就通过法律解决
答:按照你当地《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业年赔付标准除以365天乘以你的诉求赔偿日期。 诉求赔偿日期要合理。一般从事故日起计算,到车辆修复日截止。因事故造...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