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缴2005年至2011年的取暖费
我父母是辽宁省葫芦岛市化工总厂职工,父母于2000年离异,父亲于2005年去世,2011年之前,因为是集体供暖,从未有人向我要求缴纳取暖费。2012年开始采用一户一阀供暖,并且供暖由原来的化工厂负责转交由一个热力公司负责,因我继承父亲的住房,并且不是化工厂职工,热力公司要求我补交从2005年至2011年的取暖费,不然今年不给办理供暖。想请问,热力公司的这一做法是否在法律上合理,是否有权要求我补交取暖费。
建议咨询具体律师事务所,个人觉得没有资料说明都是不合法的。
提供证据,引用法律,只要合法,坚持权利。
直接打市长电话,看这帮无赖能奈何谁
不补交。。。
“补交从2005年至2011年的取暖费”,这一作法是无理要求。 2012年开始采用一户一阀供暖,应交费。
答:你的房屋被施工方损坏了,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是不是停气,由供暖单位说了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