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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实职如何理解?困惑10年了,无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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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实职如何理解?困惑10年了,无人能解答。

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引自《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法官职务中也有条文,说各级审判员是实职。
到底明确职务是实职有什么用处, 这里指的实职与现在人们所称的领导职务是一个概念吗?
1、实职与虚职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区分开了,有什么用处。
2、实职与领导职务、虚职与非领导职务对应吗?我个人觉得对应,可是《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中又明确指出非领导职务是实职,真叫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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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10 21:33:01
      问:公务员的任职应坚持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公务员的任职,应坚持下列几项原则:
    (1)任职应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机关有严格的人员编制和职数限额,任用人员必须在规定
    的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职数任用人员。
       (2)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机关内兼任 一个实职。所谓实职,相对虚职而言,是指有实际职位和工作任务,需要实际参加工作并履 行职责的职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所兼任的不是实职,则不在限制之列,如担任常设机构 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但各类非常设机构如果设置过多过滥,领导 干部兼职过多则要加以控制。 (3)被任用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限定性条件两类。积极条 件包括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职务,有不同的 要求。
      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符合回避要求。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公 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 之间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 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除自治县、民族乡 外,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职务(县长、乡长、镇长等),不得由籍贯在该区域内 的人担任。 ②符合担任该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为了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大多机关规定,担 任不同层次的领导职务,有最高任职年龄的限制。
      对于各职务层次的年龄如何规定合适,现 在还在试点探索过程中,没有形成统一规定。 ③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包括不能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实职和兼任 名誉职务。目的是以利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经营和自主发 展,同时也促进机关和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和防止机关特别是公务员个人以权谋私。
       ④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种情形的职务任免都有法定的程序。在任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法 定程序进行。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任免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问:公务员的任用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就是选拔确定任用对象的方式。通常有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考任制等各种类型。
      而对任用对象的任用,主要表现为授予或免去其一定的职务,任用方式 不同,任免办法也有所不同。因此,任用方式是任免制度首先要确定的问题。公务员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 制。” (1)选任制。
      就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任用公务员。可分为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两种。我 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就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 选任制一般能较好地反映群众的意愿,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选任制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 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 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 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 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2)委任制。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 一定职务。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 则,有利于在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
      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 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 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激励竞 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 用。
       (3)任期制。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领导 干部的“上”和“进”,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已作为一种制度确 定下来,广为推行。而对领导干部如何“下”和“出”却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公务员 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的规定,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任期制。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等都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问: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是如何任免的? 答: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职务管理的重要性决定了职务任 免的重要性,因而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务员职务予以任命或者免除,就成为职务管理的关键环 节。职务实质上是一种职责和责任,是为了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项职能有效履行 而设置的。
      职务和职责相互依存,融为一体。当一名公务员履行职责时,同时就赋予了其一 定的职务;不能履行职责时,自然就要免除其职务。任职或者免职,对于公务员本人,对于 机关工作显得极为重要,其具体情形必须清楚明确,而且要有法定的严肃性。因此公务员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 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 问:公务员职务升降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德才兼备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一贯坚持的原 则,也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德才兼备,主要指“德”与 “才”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即在公务员职务升降时,必须坚持既要重视政治立场、思想 品质,又要重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任人唯贤,就是唯德才是举,反对任人唯亲。 (2)注重实绩的原则。就是把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贡献作为考察其德才,进而决定其升降 的重要依据。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正确理解新的历史时期实绩的含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 工作实绩必须是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实绩,必须是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所做出 的贡献和所取得的成果。其次是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公务员的实绩,处理好实绩的各种关 系。如主观努力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个人成绩与集体贡献的关系、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的关 系、眼前效果与长远效果的关系、局部效益与全局效益的关系、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等。
      三是 正确对待实绩与德才及升降和关系。既要以实绩作为考察其德才的重要依据,又要防止把二 者简单划等号,更要避免简单地把晋升当成论功行赏,把实绩作为升降的唯一标准。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所谓公开,主要指职务升降的标准条件和过程等要 公开,增加透明度,让群众知晓,让群众参与。
      所谓平等,一是在升降的标准条件面前人人 是平等的,不因与领导的关系等因素而受排斥;二是晋升的机遇要相对平等。所谓竞争,是 指在选人时,在程序的设计上坚持在众多的对象中通过比较鉴别和答辩等方法,层层筛选, 优胜劣汰确定晋升人选。所谓择优,是指要激励公务员在工作中争先恐后,做到优升劣降。
       问: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基本标准和资格条件是什么? 答:(1)职务晋升的基本标准。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标准,是根据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国 家公职人员的总体要求、德才兼备的原则、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以及中央有关规定概括 归纳而成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①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并能掌握和运用建设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去分析和解决 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做出工作实绩。事业心和责任感 是做好任何工作的重要前提。这一条强调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选拔 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人民办实事并有实效的人才。③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 正,正确运用职权,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并能与不良和不法行为作斗争,这是对晋升人员 品质方面的要求。
      公务员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能的,是人民的公仆、勤务员。特别是面临 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更要选用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遵 纪守法的人。④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 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良好的工作作风,是联系民众、团结同志的前提。选人必须要注重 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相容性。⑤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晋升领 导职务者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 (2)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
      所谓资格条件,就是取得晋升的资格一般应具备的体现德才标 准要求的一些最起码的客观条件。 ①考核结果。规定拟晋升人员必须在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 年度考核结果是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对每一个工作人员一年里德、能、勤、绩、廉的全面 评价和结论。
       ②任职年限。晋升科级正职、处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科级副 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处级副职、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司级正职、厅级正职,需分 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部级副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 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政府各工作部门副职 (如县的副科局长、地方的副局长、省的副厅长、中央的副部长)等,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 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③基层经验。规定晋升地市以上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个以上 的基层工作经历。 ④文化程度。晋升正级以下的职务,须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晋升副处到正司厅级职 务,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部级职务,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具有一定知识的重要标志,是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 。

    杜***

    2019-03-10 21:33:01

其他答案

    2019-03-10 22:08:33
  • 1.实职就是实际上你处在这个职位,做这个职位的工作,但不是领导职务,原因,编制问题。
    问题:没有虚职这一说,最多只能说享受待遇,如很多退伍干部实职为科员或其他非领导职务,但可以享受领导职务待遇。
    职务指工作岗位,比如说你任办公室主任,但在编制上你不在这个位置,而实际职务你不是,这个在基层单位非常明显的一点就是股长这个职务,从编制上说是没有股长这个职务的,而这个又是由各个单位自行任命的,从编制来说依然是科员。

    w***

    2019-03-10 22:08:33

  • 2019-03-10 22:07:45
  • 1、实职 可以理解为一把手。就是掌管具体事的。需职有很多啊,主要是为那些没真本事,但是年龄或者关系到了安排的!当然有用,宁当小实职,不当大需职啊。
    2、
    实职与领导职务、虚职与非领导职务对应吗?  不对应!

    B***

    2019-03-10 22: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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