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
某公司2010年销售总收入9700万元 其中不征税收入320万元 销售产品成本36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支出110万元 有关费用、其他支出为132万元 税收的罚款10万元(包括在其他支出中) 经批准可以弥补的亏损额15万元 提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答案:6114.5万元
利润总额=9700-3600-132+320=6288 业务招待费扣除额=MIN(9700*0.5%,110*60%)]=48.5 调增=10+(110-48.5)=71.5 调减=320 调整后所得=6288+71.5-320=6039.5 应纳税所得额=6039.5-15=6024.5 呵呵!与您的答案不同。
1、按照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9700万元 不征税收入:320万元 各项扣除:3600+132-61.5-10=3660.5万元 以前年度亏损: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700-320-3660.5-15=5704.5万元 2、如果上面的数字没有错误,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5704.5万元,绝对不会是6114.5万元。 3、某公司2010年销售总收入97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320万元 ,这句话有问题,“销售总收入”绝对不会包含“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三项不征税收入没有一项能与“销售总收入”挂上钩。
答:1、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当年收入的千分之五,所以2000*(千分之五)=10,所以加回15万 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收入的15%,所以2000*15%...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