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参军的退伍军人现在是什么待遇?
1947年参军,1955年退伍,响应国家号召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2年,之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直至1983年从阿城县小岭镇工商所退休。 依国发<1982>62号文件及〈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规定,我姥爷1947年参军,应依文件由退休改为离休待遇。
鉴于此事,我曾多次去阿城工商局和哈市工商局问询,给我的答复是不予办理,理由是:我姥爷复员后参加了两年的农业生产,工龄接不上。 对于这个答复,国家政策文件也有明确指示:即: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他们的军龄都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此并不存在工龄接不上的问题。我向对方要求出示不予办理的政策依据及该说法的政策来源时,对方没有出示,并让我到省工商部门询问。 我想请问,阿城和哈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不予办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或政策依据?如果有,具体是哪个文件?如果没有,我该找哪个部门办理此事?。
离休待遇。1949年10月一日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享受离休待遇。他虽然50年参加工作,但军龄也算工龄。
答:步兵战车装甲薄,火力差,比坦克差太远了。详情>>
答:好象没有,他们就信核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