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规定,特别是加计扣除部分,就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做了铺垫。 例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只能按照100%进行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再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调减研发费支出额的50%额度。这就符合了你所问问题的内涵。全部
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的原则就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 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归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全部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减少的是 利润总额吧全部
答: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不是对会计账的调整。如果调整后,利润仍为亏损,不交所得税。也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和会计报表。详情>>
答:汇算清缴中调整的成本费用和收入,最终以补交税金来体现,不用再作费用成本和收入的分录,(只是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上调整)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处理后“以...详情>>
答:借:现金 50 贷:其他应收款-- 50 借:应付福利费-集体福利费 100 借:其他应收款 50 贷:银行存款 150 中间的那个分录不是必须的,因为小额的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