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战争故事里有战争犯。请问:怎么会有某人犯战争罪的说法?

首页

战争故事里有战争犯。请问:怎么会有某人犯战争罪的说法?

战争故事里有战争犯。请问:战争是相互的,怎么会有某人犯战争罪的说法?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10-03-18 16:15:09
      请您看看关于战争罪的定义您就会明白了。
    战争罪  
    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
         从国际法上讲,战争罪War Crimes,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包括: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等。战争犯罪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违反战争法的规定,侵害整个人类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国际罪行。   战争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以国家及国家机构或某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
         战争罪:   由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先前战争罪的笼统表述改为详尽的说明,战争罪是违反有关具体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以及战争行为的客观具体行为,即:“战争罪,是指: 第一,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即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故意杀害;(2)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3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4)无军事上的必要, 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5)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6)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有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7 )非法驱逐出境或迁徙或非法禁闭;(8)劫持人质。
       第二,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建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2)故意指令攻击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3)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4 )故意发动攻击,明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5 )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6)杀、 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战斗员;(7)不当使用休战旗、 敌方或联合国旗帜或军事标志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8 )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间接或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9)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 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10)致使在敌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11)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12)宣告决不纳降;(13)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是基于战争的必要;(14)宣布取消、停止敌方国民的权利和诉讼权,或在法院中不予执行;(16)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17)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18)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19)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的子弹,如外壳坚硬而不完全包裹弹芯或外壳经切穿的子弹;(20)违反武装冲突国际法规,使用具有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或基本上为滥杀、滥伤的武器、弹药、装备和作战方法,但这些武器、射弹、装备和作战方法应当已被全面禁止,并已依照第121条和第123条的有关规定以一项修正案的形式列入本规约的一项附件内;(21)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22)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7条第2款第6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 强迫绝育或构成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23)将平民或其他被保护人置于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利用其存在使该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受军事攻击;(24)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25)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使平民无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提供救济物品;(26)征募不满15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第三,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 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是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2)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3)劫持人质;(4)未经具有公认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径行判罪和处决。
       第四,第2款第3项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 第五,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2 )故意指令攻击按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 (3)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4 )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5 )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6)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七条第2款第6 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强迫绝育以及构成严重违反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7 )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8 )基于与冲突有关的理由下令平民人口迁移,但因所涉平民的安全或因迫切的军事理由而有需要的除外;(9)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敌方战斗员; (10)宣告决不纳降;(11)致使在冲突另一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12)摧毁或没收敌对方的财产,除非是基于冲突的必要。
       第六,第2款第5项适用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该项规定适用于在一国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如果政府当局与有组织武装集团之间,或这种集团相互之间长期进行武装冲突。” 另外还有反和平罪的相关资料: 纽伦堡原则 1945年,国际军事法庭伦敦宪章界定了包括反和平罪在内的三类罪行。
      芬兰首先在其战争责任审判中使用这一定义来起诉政治领导人。这些原则后来被称为纽伦堡原则。 1950年,纽伦堡法庭在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原则六,特别是第一条中规定了反和平罪的定义: (一)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二)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参见:纽伦堡审判: “德国投降书提供了法院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德国的政权已经移交给盟国管制委员会,其对德国具有统治权,可以选择惩罚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的行为。因为法院只限于惩罚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它对发生在 1939年9月1日战争爆发前的罪行不具有管辖权 。
      ” 因犯有反和平罪,纽伦堡法庭判处了一些对发动二战负有责任之人。其后果之一是,发动武装冲突的国家现在必须证明,他们或是在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或是在执行刑法的强制规范。因此,1945年以后,正式宣战十分少见。 在审判期间,美国的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表示: “发动侵略战争,不仅是国际罪行,而且是最高级别的国际罪行,它与其他战争罪行的差别仅在于它包含了所有的罪恶。
      ” 最高法院陪审法官威廉·奥维尔·道格拉斯指控盟军在纽伦堡“用权力代替了原则”。 “当时而且至今我依然认为纽伦堡审判是无原则的。”他写道: “法律是事后制定的,以适应当时的群情激愤。” 联合国宪章 罗马规约第5。2条所提到的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包含了纽伦堡原则。
      具体是指原则六,第一条“反和平罪”,它以1945年发布的国际军事法庭伦敦宪章的规定为基础,并为二战后战争罪行的审判奠定了基础。基于纽伦堡原则六第一条的联合国宪章条款包括: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第二条,第四款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 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314号决议,给出了侵略的定义。
      这一定义在国际法下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常常被引用以与军事行动加以区分。 这个定义区分了侵略(“引起国际责任”)和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被界定为武装侵入或攻击、轰炸、封锁、武装侵犯领土,允许其他国家使用自己的领土犯下侵略行为以及雇用武装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实施侵略行径。
      侵略战争是一系列具有持续意图的行为。该定义对侵略行为和侵略战争进行了区分,并明确指出除侵略战争外并非每一侵略行为均可构成反和平罪。尽管如此,国家应对侵略行径负责。 定义的用词已遭到许多评论家的批评。其有关使用非正规武装人员的条款显然很含糊,对于何种程度的“卷入”会引起国家责任,规定也并不明确。
      该定义也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它认定国家是侵略行径唯一的责任方。国内或跨国的叛乱团体,诸如那些参与塞拉利昂内战和南斯拉夫战争的团体,尽管他们是非国家当事方,却是各自冲突中的关键参与者;他们并不在该定义的范畴内。 侵略的定义也并未涵盖国际组织的行为。
      这一定义获得通过时存在的两个主要军事联盟 —北约和华沙条约组织, 均不属于国家主体,因此不在该定义的范畴内。此外,该定义并不涉及个人对侵略行为应负的责任。 人们普遍认为其并未对个人刑事诉讼提供充分的依据。 虽然这一侵略定义常常被反对诸如1999年科索沃战争和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人所引用,但在国际法下,它并不具有约束力。
      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理论意味着,由于国际法在侵略问题上不具有约束力,对违背定义之行为的惩罚并不存在。仅在最近,国家元首才因战时犯下的行为被起诉,例如塞尔维亚的亚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以及利比里亚的查尔斯·泰勒。然而,两人都被控犯有战争罪,即违反了战争法,而不是侵略定义所规定的更广泛的 “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
       该定义对安全理事会不具有约束力 。联合国宪章授权大会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建议,但大会不得命令安理会。以该定义为附件的决议表明,它的目的在于为安全理事会提供指导,以帮助它“按照宪章决定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安全理事会可斟酌情况,采用或无视这一指导意见。
      法律评论者认为,侵略定义 对安全理事会的审议工作“没有明显的影响”。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侵略罪列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并规定侵略罪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然而,罗马规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制定条款,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本法院即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这一条款应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 在预计于2009年召开的审议大会上,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大会可能通过这样一个定义。 联合国有关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的情况介绍 侵略呢?不在规约中吗? 侵略已被列为法院管辖权中的一项犯罪。但首先,缔约国必须通过一项协定以确定两件事:侵略的定义,迄今已证明极其困难,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法院可以行使其管辖权。
      若干建议已得到审议。一些国家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赋予安全理事会的职责,只有安理会才有权裁决侵略行为的发生。如果这一点得到认同,那么只有在安理会作出裁决后,法院才能采取行动。其他国家则认为,这种权力不应局限于安全理事会。目前正在审议的建议指出如果对于侵略的指控,安理会未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则应将这一职权授予大会或国际法院。
       2002年9月,法院成员国大会设立了一个向所有国家开放的特别工作组,以详细修订有关侵略条款的提案。 反人类罪相关资料: 反人类罪也称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
      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
      ”在该文件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争罪一起被确定为战争罪的三大罪行。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这一罪名更加清楚与严格。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位于海牙的和约性法院,专门用来审理战争罪。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俄罗斯、中国和以色列都未加入该条约。
      (本自然段段资料来源为维基百科) 。

    言***

    2010-03-18 16:15:09

其他答案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