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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郭某争吵,出售,张某骨折,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是普通治安案件,故依法不予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张某不服,遂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其重伤。郭某随即对张某提起反诉,亦控告其犯有故意伤害罪,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郭某均在诉讼中具有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双重身份 B.在本案中,法院可以主持调解 C.本案中,双方可以和解 D.张某可主动要求撤诉 (主要就是A不明白,B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本案是公诉转自诉,不适用调解。 本案中张某是本诉的自诉人,反诉的被告人;郭某是反诉的自诉人,本诉的被告人。 。
哪里不明白了?我也是司考的,加好友行不,一起交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所以,从该项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⑴允许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⑵人民法院就该反诉只能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而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皆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节书制作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签收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概出自以下原因:⑴如果不允许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那么被告就只能另行起诉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个等级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所以,二审法院即为终审法院,其判决则为终审判决,此时,当事人双方则不再拥有上诉权。
反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起诉,被告在二审中提起反诉,实际上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动了一场新的起诉。如果,法院对这一新的起诉作出了判决,那么由于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双方对此新的诉讼则不再拥有上诉权。如此情形,必然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原则。所以,对二审程序中的反诉只能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答:我知道那里有的拿到!不过机率不是很大,就是做了88级的任务后送的,我的一个朋友就是做完任务交了后得了个Q2耳环!详情>>
答:万国,三校名师,详情>>
答:可以!是哪个学校的?详情>>
问:考试资格考试资格我那的是网络远程教育的法学本科文凭,请问能参加司法考试吗?
答:远程教育也有自己的学校名称的,如果是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就可以参加报考。我有朋友是北大远程教育毕业的,他们是能参加司法考试的。 我想你也可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