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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师:谁那里有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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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4-13 14:4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z***

    2009-04-13 14: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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