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可列支的比例是多少
从所得税的角度讲: 年销售净额有1500万元以下的,允许扣除千分之五; 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超过部分允许扣除千分之三。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是,新法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案例: (1)假设A企业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元,问企业纳税调整金额多少? (2)假设B企业全年收入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元,问企业纳税调整金额多少? 答案: (1)A企业收入限定标准=10万元×5‰=500元 A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300元×60%=180元 A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300元-180元=120元 (2)B企业收入限定标准=10万元×5‰=500元 B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1000元×60%=600元 B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000元-500元=500元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 二、计算方法: 纳税调增金额=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可税前扣除金额 可税前扣除金额=min(收入合计×0.5%, 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额×60%) 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视同销售收入 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税法是指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但两个条件都要考虑。 举例说明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的理解: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业务招待费都要求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控制税前扣除,新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有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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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