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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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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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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08 14:50:40
      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的,经过县级以上 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 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 和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存款中扣缴 税款。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贷款,应当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 款。
      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 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 措施。依法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 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将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 和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的时候,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 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 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其他可供强制执 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 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对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扣押、查封、保 管、拍卖、变卖等费用以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天以内退还被执 行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 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以内。上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 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个人行使。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和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爱***

    2018-02-08 1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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