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之国籍取得和丧失有哪些?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之国籍取得和丧失有哪些?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 原始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以父或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以出生地确定国籍。 混合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的取得归化——自愿申请入籍 因特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婚姻、收养、准婚生、 取得住所等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自愿丧失——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2.非自愿丧失——涉外婚姻、收养、归化、被剥夺等。
答:一、法定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详情>>